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本校在籍的五年制高职生和其他具有我校 学籍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分管校长担任副主任,成员分别由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处、系部、团委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共同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二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五条 学生申诉的提出。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的签名。
第六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全,限期(3个工作日)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在申诉。
第七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等方式处理申诉。必要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复查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出变更建议,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或代理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给本人。
第十二条 学生对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