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基本任务
1.工会各级领导机构,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2.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
3.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⑴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⑵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⑶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4.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在会员或会员代表中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5.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的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6.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7.成立或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