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系部: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修订)》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2021年12月3日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办公室2021年12月3日印发 |
附件: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以下简称:学费)的收缴行为,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苏省教育厅《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和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费是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条大中专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学校依法依规收取学生学费。学生须强化法制观念,认识到缴纳学费是应尽的义务,应积极主动、及时、足额缴纳学费。
第四条财务处是学费收缴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组织执行。
第五条 各系部是学费收缴的责任主体,实行系部主任负责制。要积极宣传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政策和规定,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意识及素质教育,不断增强学生守法和诚信意识,组织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和欠费的催缴,以及与学生家长的沟通。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继续教育与远程教育处、总务处、现代技术教育中心等相关部门及系部要相互协作,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学生学费收缴工作。
第七条 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学生及家长的监督。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任意减免各项应收费用,违反规定者视为“乱收费”,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学校在每学年开学前收取学生学费。财务处应事先收集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总务处、现代技术教育中心、系部等部门意见。教务处应于每学期结束前2周及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学生因转专业、休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形成的学籍异动情况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据此及时办理相应学费变动手续;总务处在每年6月份将老生住宿安排情况书面通知财务处,在每学年开学报到之前将新生住宿安排情况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据此及时做好住宿费收取准备工作,如有宿舍临时性调整,应及时沟通、协调;现代技术教育中心于每学年结束前一个月提供教材领取和下学年教材预收情况,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据此及时做好教材费收取、退费等工作。
财务处在每年6月份将下学年的收费标准和缴费期限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负责通知系部,系部负责通知到每位学生。秋季开学后一月内完成教材费、住宿费收缴工作。学生学费缴纳完成情况纳入班主任考核。
第九条 为了方便学生缴纳学费,缩短时间,提高效率,学校通过银行为学生代办银行卡,学费收缴采取银行代扣为主的形式。除当年新生外。其他学生应于每学年开学前,缴纳相关费用。学费缴纳成功后,收费收据将发放至学生手中。
第十条 由于意外情况(如银行卡丢失等)导致学费不能通过银行代扣的,学生可以开学后至结算中心现场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缴费。同时应及时补办银行卡。
第十一条根据《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
第十二条烈士子女、孤儿、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和其他特殊情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减免或缓缴学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准予减免或延期缴纳学费后注册。
第十三条学校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完善学生资助体系,提供教育救助,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四条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或未办理缓缴手续而拖欠学费的学生,系部应及时将欠费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并予以催缴或取消其每年度奖(助)学金、评优、推优及其他受惠资格。学生因欠费原因,国家、省、市级专项助学金正常发放,校级奖、助学金暂缓放发。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根据《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第5项规定,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学生在前三年免收学费,学生因留级继续学习的按中职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学生在实习期间或实习返校辅导,住宿费按实际发生住宿时间计算,累计不满一个月的不收取住宿费。
第十五条学生缴纳学费后,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因体检不合格或其他原因退学的,全额退还学费。
第十六条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根据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退还剩余的学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退学时间依据学生正式提交书面申请日期,15日(包含)前申请的,退还当月半个月学费;15日后申请的,不予退还当月费用。其他代收费用应在办理退学手续时一并结清。
第十七条 学生参军或因病等原因休学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休学期满后复学的,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已收取的学费。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其他各类成人教育及继续教育学生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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