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学校的公共财产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是本校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为主管部门,负责本校消防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公安消防依法监督管理和指导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全校各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各院系、各单位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六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会议,指导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汇总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书面报告校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各院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二)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确定所属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五)组织师生员工开展消防法规、消防常识的宣传教育培训;
(六)组织本单位义务消防队,并开展消防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
(七)制订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内部的检查、考核、评比。
第八条 各单位应确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送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条 学校建立义务消防队,并定期组织学习和训练。
第十一条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装修的工程应到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备案,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浴室、图书馆、危险品仓库、实验室、等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单位,应填写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登记表,并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在校园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应当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必须选用合格的消防设备和产品。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在可行性论证、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过程中,应当报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备案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举办集会、晚会等大型活动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学校保卫处申请申报,保卫处对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竣工应由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原防火设计。
第十八条 电焊、气焊(割)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明火制度。电工、焊工、锅炉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地点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和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条 凡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除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外,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务必做到及时报告,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有关部门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检查内容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应当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学校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二)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三)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五)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师生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八)消防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
(九)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在职消防人员负责对校园内的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进行配置、检查、保养等事宜,将配置检查、维修保养、检测报告等书面资料汇总编制消防器材设施档案。各部门对配置的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发现损坏或挪作他用的情况及时逐级报告或当场制止,确保消防器材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章 消防档案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制度;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与义务消防队员情况;
(四)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及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二)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三)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习记录;
(四)消防安全工作考核、评比、奖惩记录;
(五)火灾情况记录。
第二十九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消防设施全面检测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消防检查、巡查记录,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及应当记录的有关消防内容的记录。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条 各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检查、考核、评比内容,与综合治理工作检查、考核、评比同步进行,两年一次。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一)能积极配合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发现消防火险隐患,预防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三)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四)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重大改进意见的;
(五)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建筑工程项目未经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备案,未报经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擅自施工的;
(二)施工单位擅自变更防火设施的;
(三)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电气线路敷设和电器设备安装不符合防火安全技术规定造成火险隐患的;
(五)未报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备案,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擅自进行建筑施工、室内装饰的;
(六) 不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的图纸进行施工的;
(七) 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用途造成火险隐患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停用或关闭消防设施的;
(九)堵塞公共场所和高层建筑安全通道、出口的;
(十)电焊、气焊(割)作业人员违反规定明火作业的;
(十一)未及时发现重大火险隐患的;
(十二)对责令整改的隐患不予组织整改的;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大功率电热设备的;
(十四) 不按学校规定使用明火的;
(十五) 私接电源,损坏电器设备造成火险隐患的;
(十六) 非火警擅自动用消防器材,损坏、喷射灭火器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均由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按照有关处理程序申报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校防火安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