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处制度汇编

发布者:胡然开发布时间:2022-12-05浏览次数:120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保卫工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保卫处

2021年元月

关于印发《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的通知

 

各部门、各系:

根据国家关于高校安全保卫工作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建设的实践,自2010年以来,学校已发布实施安全保卫制度数十个,这些制度的发布实施为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最近,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中,保卫处结合学校迁入新校区,安全保卫工作面临新挑战的实际,经认真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现行制度作了精选和修订,现予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二一年一月

 

 

  

国务院、国家教育部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法规、规定

一、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

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四、江苏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一、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校门治安管理规定

二、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三、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安全教育制度

四、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预案

五、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领导责任规定

六、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治安责任人制度

七、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事件、案件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八、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治安志愿者工作规定

九、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宿舍治安管理责任制度

十、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校园治安巡逻暂行规定

十一、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内部治安重点部位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十二、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

十三、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校园内张贴广告(海报)等宣传品的管理规定

十四、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来校务工人员治安管理规定

十五、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机动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十六、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十七、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地震应急预案

十八、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十九、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校园巡逻车使用管理规定

二十、校园摩托车电瓶车辆管理规定

二十一、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校园24小时值班管理制度

 

 

 


 

 

 

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

教政(1997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维护高校稳定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为教育改革和发展事业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第三条 高校内部保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高校内部保卫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

第五条 高校内部保卫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任务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 高校内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2、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 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4、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
5、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6、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7、管理在校园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8、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 高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下列校园秩序管理和内部保卫工作制度:
1、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2、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等重点部门和部位的保卫制度;
3、防火安全制度;
4、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使用制度;
5、秘密产品、材料、文件、图纸、资料、印章等的保密和管理制度;
6、现金、票证、物资、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7、学生宿舍、教学区、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及校内文化、商业、服务网点的治安管理制度;
8、校内集会、讲座、布告栏、学生社团、勤工助学、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制度;
9、校内计算机及电化教学设备的管理制度;
10、外籍教师、留学生的安全保卫和管理制度;
11、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使用、保养、维修和更新等保证安全技术设备处于良好戒备状态的制度;
12、内部保卫工作的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13、对师生员工进行各种安全教育的制度;
14、其他需要制定的保卫工作制度。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高校党委和校长在学校内部保卫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当地治安综合治理领导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部署;
2、制定和实施高校内部保卫工作制度,组织和督促学校各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做好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3、检查各项内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内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采取消除各种不安定事端和治安隐患的措施;
4、决定或向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宜。
  第九条 高校设置保卫部、处()。保卫部、处()作为党委的保卫部门和学校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高校的管理制度,对校园实施治安及安全管理。高校要加强对保卫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保证业务经费,改善装备条件,不断改善保卫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十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可设在学校保卫处()
  第十一条 高校可组建校卫队或聘请保安人员,以加强校园治安的防范工作。校卫队统一着装。校卫队和保安队由高校保卫部门领导和管理,执行守卫校门、校园巡逻、维护校园秩序和守护重点要害部位等任务。
  第十二条 群防群治,搞好内部防范。高校各部门、单位都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建立健全治保组织,发挥治保会的作用。高校可吸收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组成学生治安服务队,也可组织教工治安联防队,配合学校保卫部门加强对学生宿舍区、教学区、科研区和校园内家属区的治安防范。
第四章 奖惩和违纪处理
  第十三条 对内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导致发生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及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严重的,学校应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但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高等学校可依据校规校纪和有关规定给予校纪或其它行政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本人无支付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十八条 对高校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处理,被处理者不服的,可向校内有关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高校保卫部门和校卫队、保安队在执行任务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校内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校内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和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三日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依照法律,

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未持有前款

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余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合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规定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校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今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师生员工或者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 在校内从事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末通知的,视为许可。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识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违反本规定的,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生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高等学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八条 高等学生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学校应由一各校领导负责。

第九条 高等学校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事。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妥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时,发生学生非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行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第二十七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认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接收、落户等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十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的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一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校研究生的事故处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教育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江苏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学校公共财产安全,维护高校安全稳定和校园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高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高校安全管理包括校园内部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高校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高校安全管理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六条 高校安全管理包括下列任务:

(一)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应纳入教学计划并记学分。

(二)维护校园稳定。严防境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等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调查与处置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调解处理内部矛盾纠纷,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三)严格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治安、消防、交通、信息网络、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各类案件或事故。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果断及时地处理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突发事件。

(四)协助查处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校内及与学校有关的刑事、治安案件、安全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校园安全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对校内有轻微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五)参与综合治理。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

(六)完成其他安全管理任务。

第七条 高校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高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高校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领导高校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提供条件保障。

(二)分管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组织实施高校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校领导实行“一岗双职”,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落实高校安全管理工作。

1.制定高校安全管理制

度,监督检查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2.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制定各种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确定治安、消防保卫重要部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监督检查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

4.负责校园安全巡逻检查和保安队伍管理,监督指导物业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5.维护校园稳定和治安秩序,依法制止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校内及与学校有关案件、事故的侦查、处置工作。

6.会同学校信息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报送学校安全信息。

7.制定重大活动的安全方案,依法报批,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高校下属单位(部门)和其他驻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掌握高校安全工作情况,制定高校安全工作目标,督促高校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高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考评奖惩;

(三)指导高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四)指导高校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

(五)汇总学校安全信息;

(六)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高校及周边安全稳定情况,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及周边秩序、侵害学校和师生员工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依法监督检查高校内部稳定、治安、消防、交通、信息网络、外事等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三)指导并协助高校处理校园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保障

  第十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维护校园稳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消防、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第十一条 高校应当独立设置安全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高校管理制度,履行校园安全管理职能。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变更,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高校应当按照不少于师生员工数的1‰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按规定落实岗位风险津贴;按照不少于师生员工数的3‰配备保安员;安全管理人员、保安员、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等应依法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 高校应当配备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

办公、交通、通讯、防护等场所、设施、装备;除人员经费和专项建设费用外,每年用于安全管理的业务经费应予以足额保障。

  第十四条 高校下属单位(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部门)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高校应当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机构,负责日常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与疏导等工作,对校内心理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干预。

第四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高校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重要部位、贵重物品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三)消防、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保密管理制度;

  (五)涉外安全管理制度;

  (六)大型活动、公共场所管理制度;

  (七)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制度;

  (八)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九)请销假制度;

  (十)安全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十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事关学生安全的重要信息告知制度;

  (十三)安全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制度;

  (十四)饮食卫生、疾病防控等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维护内部稳定管理制度;

  (十七)应急预案制度;

  (十八)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章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高校应当结合实际,对下列内部重要部位、场所采取实体防护措施:

  (一)在校园主干道及主要出入口等处设置机动车辆减速装置,有条件的可设置防车辆冲击设施;合理划定停车位,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二)在校园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置防攀爬装置;

  (三)在校园内部重要设施、存放贵重物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图书档案、保密资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以及重点实验室、网络中心、广播(电视)台、重要办公室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盗安全门,采用坚固的金属防护栏对其窗户实施防护,按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保管重要物品;

  (四)对内部高台、楼梯、山体、水域、地下设施等易发生坠落、踩踏、溺水等安全事故的场所、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相应的防护设施;

  (五)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等场所、部位应当设置相应的实体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 高校应当对下列内部重要部位、场所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

  (一)在校园和集体宿舍主要出

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监控范围应适当外延,保证能够覆盖出入口人员活动区域;

  (二)在校园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置周界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可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实现与周界报警装置的联动;

  (三)在校园内部重要设施、存放贵重物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图书档案、保密资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以及重点实验室、网络中心、广播(电视)台、重要办公室安装入侵自动报警、视频监控、门禁控制等一种及以上技术防范装置;

  (四)校园主要道路、停车场,楼寓通道、电梯厅、电梯轿厢、食堂、大型活动场馆内和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五)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数字硬盘录像机等作为图像记录设备,24小时进行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30天;入侵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联网或与本单位值班室(监控室)相联;对图像记录、入侵报警等设备实施可靠的安全防护;建立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监控室),通过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对入侵报警、视频监控、门禁控制等系统的管理和控制;

  (六)校园安全技术防范建设所涉及的技术系统配置,应当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选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技术防范设施的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第十九条 设置实体防护设施、门禁控制等装置,不能妨碍紧急情况下的逃生。

  第二十条 高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消防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在主要道路设置醒目的交通标志、标线。

  第二十一条 高校校园网应当建立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记录并留存有关用户日志信息;校内重要信息系统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要求,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有效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

  第二十二条 高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化学危险品、放射源等场所的安全防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十三条 高校财会室(财务中心、结算中心)应当按照《江苏省单位财会室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第二十五条 高校应当组建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物资准备。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高校应当将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考核评比内容,健全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在高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高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因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 对高校内部存在的安全隐患,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责令相关高校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教育等主管部门取消其评优资格。对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案件、事故或者造成学生、教职工伤亡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高校管理范围内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高校安全管理制度,服从并配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教育厅、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61日起施行。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门卫治安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机动车辆、员工私家车(汽车、摩托车)凭保卫处核发的“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车辆通行证”出入校门;外来机动车辆进入校园须办理登记换证手续;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园揽客。

二、短期来校进修、访学或参加学校批准的各类培训班、补习班的学员以及在校务工经商人员一律凭保卫处核发的临时出入证出入校门。

三、来校联系工作或探亲访友须持有效证件(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在门卫值班室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四、凡外单位因教学、科研、新闻采访、文娱、体育等来校进行活动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到保卫处备案,否则门卫不予放行。

五、携带教学设备、贵重物品等出校人员应主动出示所在单位的有效证明,并注明所带物品的名称、型号、数量等,经门卫核实后方可出校。

六、来校执行任务的特殊车辆(公安、消防、救护、抢修工程车等)原则上可以免办换证手续。

七、机动车辆进入校门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非机动车辆出入校门应主动下车;校外人员来校应将自行车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乱停乱放。

八、严禁校外商贩、推销、拾荒等人员进入校园。如确需收购废品的人员进入校园,须有出售废品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带入和送出校门。

九、严禁携带宠物入校。

十、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学校的公共财产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是本校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为主管部门,负责本校消防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公安消防依法监督管理和指导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全校各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各院系、各单位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六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会议,指导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汇总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书面报告校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各院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二)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确定所属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五)组织师生员工开展消防法规、消防常识的宣传教育培训;

   (六)组织本单位义务消防队,并开展消防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

   (七)制订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内部的检查、考核、评比。

   第八条 各单位应确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送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条 学校建立义务消防队,并定期组织学习和训练。

   第十一条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装修的工程应到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备案,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浴室、图书馆、危险品仓库、实验室、等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单位,应填写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登记表,并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在校园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应当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必须选用合格的消防设备和产品。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在可行性论证、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过程中,应当报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备案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举办集会、晚会等大型活动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学校保卫处申请申报,保卫处对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竣工应由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原防火设计。

   第十八条 电焊、气焊(割)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明火制度。电工、焊工、锅炉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地点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和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条 凡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除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外,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务必做到及时报告,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有关部门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检查内容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应当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学校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二)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三)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五)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师生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八)消防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

   (九)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在职消防人员负责对校园内的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进行配置、检查、保养等事宜,将配置检查、维修保养、检测报告等书面资料汇总编制消防器材设施档案。各部门对配置的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发现损坏或挪作他用的情况及时逐级报告或当场制止,确保消防器材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章 消防档案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制度;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与义务消防队员情况;

   (四)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及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二)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三)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习记录;

   (四)消防安全工作考核、评比、奖惩记录;

   (五)火灾情况记录。

   第二十九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消防设施全面检测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消防检查、巡查记录,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及应当记录的有关消防内容的记录。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条 各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检查、考核、评比内容,与综合治理工作检查、考核、评比同步进行,两年一次。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一)能积极配合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发现消防火险隐患,预防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三)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四)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重大改进意见的;
   (五)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建筑工程项目未经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备案,未报经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擅自施工的;

(二)施工单位擅自变更防火设施的; 

  (三)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电气线路敷设和电器设备安装不符合防火安全技术规定造成火险隐患的;

 (五)未报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备案,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擅自进行建筑施工、室内装饰的;

 (六) 不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的图纸进行施工的;

(七) 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用途造成火险隐患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停用或关闭消防设施的;

(九)堵塞公共场所和高层建筑安全通道、出口的;

(十)电焊、气焊(割)作业人员违反规定明火作业的;

(十一)未及时发现重大火险隐患的;

(十二)对责令整改的隐患不予组织整改的;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大功率电热设备的;

(十四) 不按学校规定使用明火的;

(十五) 私接电源,损坏电器设备造成火险隐患的;

(十六) 非火警擅自动用消防器材,损坏、喷射灭火器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均由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按照有关处理程序申报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校防火安全委员会。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安全教育制度

 

1.学校通过部署和总结工作、“两课”、广播、画廊、校园网络和板报等形式经常性地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2.学校每学期召开一次治安保卫工作会议,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部署,安排和指导各部门、系的师生员工做好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检查各项内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内部保卫工作的问题,通过会议进行安全教育。

3.学校党政各部门、各系部要将安全教育纳入工作日程。每年3月份、11月份第一周为校园安全稳定宣传教育周,对师生员工进行防盗、防火、防意外事故、防突发事件维护校园治安和安全稳定等方面的教育。

4.每年新生入学安排一次新生入学安全教育.

5.学校专兼职保卫干事、各班主任、治安员要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做好好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工作。

6.校保卫处对在工作中发现的治安和事故隐患一事一议,及时进行治安防范教育,及时整改,如发生安全事故和案件,要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处理,进行案例分析教育,杜绝类似的问题发生。

7.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注意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注意教育方法、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应急预案

 

一、  总则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在我校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维护校园周边及社会稳定,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工作原则

预防为本,及时控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结构完整、功能全面;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区分性质,依法处置;加强保障,重在建设。

二、指挥机构及职责

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及职责

(一)学校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及职责

1.校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校党委书记、校长

常务副总指挥: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校长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常务副总指挥兼任

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校保卫处长  校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由学校现有各处室、各系部等中层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校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成员。各系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工作应急机构,编制系应急工作预案,对本系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系书记、主任为系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责任人。

2.校应急工作指挥部主要职责

在校党委、校长办公会的统一领导下,通过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和部署我校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在预测我校将要发生和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学校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协调与校外其它部门的关系,当突发事件超过我校的处置权限和能力时,依程序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报告,请求相关部门支持、配合;部署和总结我校年度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3.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校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校保卫处,分管安保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校保卫处长、校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校应急工作指挥部日常工作由该办公室承担。

校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能,发挥为领导决策的参谋助手作用和事件处置机构快速运转及指挥枢纽作用。具体工作有: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应的数据和工作情况,提出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报校应急工作指挥部选择和决定;督导、检查全校各个下属系、部及职能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督促各下属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校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处室(单位)主要职责

1.校办公室

负责校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成员处室(部门)各项工作的总体协调和重要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2.校保卫处

负责校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能;组织制定全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制度;负责全校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及时掌握全校重大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情报信息,并进行分析研判。重大信息及时依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告校领导和上级领导部门;负责校直属机关值班制度建设和人员安排;协调全校突发事件处置中与本地区区、市政府的有关部门的联系及对外宣传、接待新闻媒体工作;完成校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校学生工作处

负责协调处理因学历教育的招生计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等问题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协调处理非学历高等教育因办学条件等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协调处理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引发的学生之间、学生与其他人员之间的纠纷、打架斗殴等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协调处理学校校园网络有害信息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协调、指导预防和处理因学生心理障碍而引发的极端事件;负责协调处理学生突然出走、失踪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完成校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校财务处

负责协调处理因学校收费管理、与外单位的债务纠纷等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为校领导处置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经费保障;完成校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校教务处

负责协调处理由于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等原因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协调处理学校学生停(罢)课事件;学籍学历管理、负责协调处理教育考试命题、保密等考试考务工作引发的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协调处理在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中发生的学生重大伤亡事故和群体性事件。负责协调处理因临时聘用的待遇、职称评定、教师资格认定等工作引发的教师集体上访、停课、罢教事件;负责协调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完成校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校外办

负责协调处理与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外教及有关人员,影响学校及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协调处理自费留学中介、中外合作办学中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完成校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校总务处及后勤服务总公司(包括校舍管理、食堂、医务室、供电供水等)

负责协调处理因食堂等后勤管理原因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协调处理学生公寓建设、经营管理、安全保卫等原因引发的重大安全稳定事故与群体性事件;负责协调处理高校后勤社会化工作中出现的影响学校及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负责协调处理因校舍倒塌等原因引发的安全责任事故;负责协调处理因地震、洪水等严重危害校舍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负责处理学校办公楼、宿舍楼火灾等突发性事件;为全校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交通、餐饮等后勤保障;负责协调处理因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集体食物中毒和其它造成或可能造成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完成校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校属其它应急指挥部成员处室(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在分管校领导的统一指挥下,协调处理或牵头协调处理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

各部门(系)要在校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导下,编制各部门(系)应急工作预案。协助相关处室做好与本单位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工作执行机构

1. 事故(件)处理组

事件处理组由事发部门(系)的领导、工作人员和有关处室专业人员组成。

确定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名单。

事件处理组工作职责:

事件处理组接受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领导,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协调相关业务处室开展工作。深入现场开展工作,及时向应急工作指挥部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负责协调市区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事故处理组办公室设在事发部门(系),负责事故处理组的日常工作。

快速反应组

快速反应组由事发部门(系)协调各有关单位部门的人员临时组成。

确定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名单。

快速反应组工作职责:负责迅速上报事发信息至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有关业务部门,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以最快的速度调集、组织和出动相关人员及相关设备物资赶赴现场,快速地了解情况,采取措施平息事态,控制局面。

3. 信息组

信息组由事发部门(系)的办公室、校办和保卫处人员组成。

确定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名单。

信息组工作职责:负责在事故和事件的发现、处置中各种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传递、利用、反馈等信息工作。信息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基本情况;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事发所在单位部门已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协调组

协调组由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部门(系)的有关人员组成。

确定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名单。

协调组工作职责:负责在事故和事件的发现、处置中校内各个部门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负责本校与校外相关政府部门和友邻单位的协调配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校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包括我校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集体罢餐、罢课、上访等以及带有民族宗教或其他政治性的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2、重大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爆炸、放火、强奸、投毒以及重大抢劫、盗窃等。

3、重大治安灾害案件、事故包括:流氓滋事、群体闹事、打架斗殴、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出走等突发事件;学校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校园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大型群体活动公共安全事故,

4、重大考试作弊事件,主要是在学历教育中各种资格考试、证书考试中出现的大范围或群体性考试作弊事件。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学校内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校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食物中毒事件,或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校园里公共供水、供电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包括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后勤供水、电、气等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灾难事故等。

7、校园网络的突发事件,包括由于病毒感染、黑客侵入等造成的网络瘫痪、掉线等突发事件。

8、自然灾害事件。包括洪水、地震等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等突发事件。

9、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公共事件。

四、危险分析(另行编制,内部掌握)

学校所面临的潜在危险及后果预测,包括: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事故、灾害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重要保护目标的划分与分布等。

五、信息报告

总指挥及有关负责人手机24小时开机:

总指挥手机号码:

副总指挥手机号码:

保卫处长及保卫处全体人员手机号码:

校办主任手机号码:

学生工作处长手机号码:

各系书记、主任手机号码:

我校突发公共群体性事件的级别划定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可能蔓延发展的趋势等由低到高分为:

一般事件(Ⅳ级)蓝色:参与人员1-30人以下,事件处于单个事件状态,可能出现连锁反应并引起聚集,群体性事端呈萌芽状态。单个性突发事件已引起师生广泛关注,师生中出现少数过激的言论和行为,校园内或校园网上出现大小字报,呈现可能会影响校园稳定的苗头性信息;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Ⅳ级对待的事件。

较大事件(Ⅲ级)黄色:参与人员30-300人,单个突发事件引发连锁反应,校园内出现各种横幅、标语、大小字报,有关事件的讨论已攀升为校园网十大热点问题之一,引发在校内局部聚集,一次或累计聚集人数不足100人,但已形成影响和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的群体性事端;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Ⅲ级对待的事件。

重大事件(Ⅱ级)橙色:参与人员300-1000以下,聚集事件失控,校园网上出现大面积的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膨胀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校内出现未经批准的大规模游行、集会、静坐、请愿等行为,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Ⅱ级对待的事件。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红色:参与人员1000人以上,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以及实施打、砸、抢等,引发地区、行业性的连锁反应,已形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Ⅰ级对待的事件。

要根据事件的发展趋势动态调整突发公共事件级别,以不断调整应急措施和方案,加大应急处置力度,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发生Ⅱ—Ⅳ级事件,一般应先接报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或保卫处长,学生工作处长,校办主任的个人手机。Ⅰ—Ⅱ级事件可同时直接接报总指挥或副总指挥。

事故发生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报告信息,根据事件的级别由校办公室在2小时以内上报。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种类;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政治影响等情况。

六、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类:政治性、群体性及大规模聚集、游行示威等类应急处理预案(社会安全突发事件)

一、适用范围

我校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集体罢餐、罢课、上访等以及带有民族宗教或其他政治性的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二、应急响应

根据此类突发事件的规模和程度,按照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等不同等级进行从全校到各个基层单位的分级响应。只是个别人的行动,由基层教学和有关单位应急响应予以处置,较大的应由学校的各处室和系部等二级单位部门按照预案处置;重大、特大的应当在市区党政领导指挥下,学校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处置。

三、此类突发事件的处置原则

一是坚持原则、依法处置。要在了解事件起因和发展过程的基础上,在涉及到大是大非问题上坚持原则,不能姑息迁就,同时在处置中也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认识和处理

二是灵活机动、视情而定。各种政治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理,由于涉及人员多,涉案人员的情绪较为激动,要以规劝、说服教育等缓和性措施和谨慎地使用强行隔离、带离、疏导等强制性措施相结合达到处置目的。

四、后期处置

此类突发性事件的完全平息和解决就标志着处置工作的基本结束,而进入后期阶段的处置工作。要查明事件的组织者和牵头人员,根据事件的规模和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应的教育处理,以组织学习讨论等方式端正参与者的认识和态度,消除不良影响,防止反弹和复发。组织整理整个事件过程的材料向上级部门汇报请示作出处理。

第二类: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应急处理预案(社会安全突发事件)

一、适用范围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爆炸、放火、强奸、投毒以及重大抢劫、盗窃等。重大治安案件包括流氓滋事、群体扰乱治安性的闹事、打架斗殴;学校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校园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大型群体活动公共安全事故等。

二、应急响应

对重大刑事案件的应急响应,应立即报警,并紧急出动安全保卫人员及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制止犯罪,对刑事案件的临场处置要组织专人保护现场,急救人命、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现场勘查工作,注意保护好犯罪证据,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

对重大治安案件,应立即报警并紧急出动安全保卫人员及相关人员赶赴现场,采取灭火排险、抢救伤员和财物、疏散群众等措施解决和处置。

三、后期处置

当犯罪案件现场勘查结束,要清理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进一步的侦查工作。对治安案件要协助公安机关等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类:学校火灾火险应急处理预案(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

一、适用范围

各种放火、意外着火、失火、自焚等形成的各种等级的火灾和火险隐患等。

二、应急响应

立即报警并上报校领导和相关上级部门,根据发生的火警,向消防部门进行报告。任何单位、个人在发现火警时,都应迅速准确地向消防部门报警,讲清起火的地点和单位;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起火单位、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邻近单位应从人力、物力上积极支援起火单位;消防队接到报警后,须迅速赶赴火场,积极组织扑救。

三、后期处置

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清理现场,组织人员总结火灾起火的原因和消防工作的不足和失误,倒查追究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四类:爆炸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事故灾难类突发事故)

一、适用范围

各种物理性、化学性爆炸以及其他爆炸事件

二、应急响应

立即报警并上报校领导和相关上级部门,,并紧急出动保安人员及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抢险灭火、抢救人命和公私财物,协助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做好此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后期处置

协助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清理现场,组织人员总结爆炸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安全保卫工作的不足和失误,倒查追究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五类:中毒案件应急处理预案(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一、适用范围

因为用餐、饮水而中毒以及煤气中毒等各种学生中毒案件

二、应急响应

立即报警并上报校领导和相关上级部门,并紧急出动安全保卫人员、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查明中毒的性质和状况,组织抢救中毒者,收集相关的证据,保护好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查明案件情况。

三、后期处置

协助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清理现场,组织人员总结中毒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安全保卫工作的不足和失误,倒查追究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六类:自杀出走案件应急处理预案(社会安全突发事件)

一、适用范围

自杀、失踪、出走以及其他非正常伤亡等突发事件

二、应急响应

立即报警并上报校领导和相关上级部门,并紧急出动安全保卫人员及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准确认定事件性质,组织人员查找失踪者,出走的路线和落脚点,找回失踪或出走的学生,对自杀的学生要了解死者生前的表现,协助公安机关查明事件真相和处理善后事宜。

三、后期处置

调查了解出现这种事件的起因,以批评教育直至采取纪律和法律处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总结教训改进工作。

第七类:校园网络有害信息应急处理预案(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

一、适用范围

校园网络中出现的各种黑客侵入、病毒感染、浏览黄色、暴力信息等并引发治安事件等

二、应急响应

适时地关闭校园网络,必要时聘请专家查明有害信息,把握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损失,掌握相关的电子证据,为最后的处理提供条件。

三、后期处置

调查了解出现这种事件的起因,以批评教育直至采取纪律和法律处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总结教训改进工作。

第八类: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预案(考试安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

一、应对考试突发问题的预案

各种考试开始前,要对监考老师和考生进行考试前的组织纪律教育,防止发生集体作弊等现象,一旦发生要及时制止并上报上级领导果断处置,对考试中因为气候炎热或其他因素造成考生身体不适、甚至晕倒等意外情况,监考老师要事先有所觉察并及时上报,学校考场上负责巡视督导的教务处和校领导要对此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之。

二、应对破坏性地震预案(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已另行发布)

在破坏性地震发生时,要迅速组织学生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有秩序地迅速脱离危险地带到安全的地方,在校领导和各单位、部门的领导组织指挥下,妥善处置相关事宜,尽可能减少这种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传染性非典性肺炎疫情发生后,由校领导根据《连云港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精神原则,启动本校的相关预案,在上级主管部门及疾病防控中心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做好非典 性肺炎疫情的人员隔离、救治及相关人员的疫情防治等工作

其他急性爆发的传染性疾病的应急处置,参照《连云港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精神原则,启动本校的相关预案,在上级主管部门及疾病防控中心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做好其他急性爆发的传染性疾病的人员隔离、救治及相关人员的疫情防治工作。

四、对敏感时期的恶性事件的处置方案

1.敏感时期、大型活动和节假日期间,要加强防范和控制,防止发生敌对分子滋事事件,防止发生暴力恐怖事件和重大恶性刑事案件,防止发生群死群伤等重大治安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
     2.对 “法轮功”邪教组织在校园散发的宣传品,要及时收缴,防止扩散,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慎重处理“法轮功”练习人员,确实要给予“法轮功”人员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要逐级上报,获得批准后才能进行。对此类突发事件,要做到冷静观察,沉着应付,内紧外松,不炒作、不纠缠,认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将事件的后果和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

五、对发现学生有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苗头的处置方案

1.各部门(系)要及时将他们转介到专业卫生机构治疗;对患有严重心理疾病经专业机构治疗过后返校继续学习的学生,要特别加强心理跟踪服务工作,派专人与他们保持联系,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情况和问题,防止自杀、致伤或致死他人的严重事件的发生;

2.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对有严重心理障碍、言行异常但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要特别加强监护和引导,必要时要做好学生和家长的思想工作,让学生休学治疗。避免因心理问题而引发突发性事件最根本的是要提高预警性,各部门(系)要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学校思想品德课的作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成才观、苦乐观、恋爱观、择业观等思想观念,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尚;

.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工作干部,要深入课堂、公寓(宿舍),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等情况,把握学生的思想特点和关心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专业教师要注意在教学过程中既要关心学生的专业学习,又要注意了解和把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和心理特点;学生党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要充分发挥身处广大学生之中的优势,广泛联系同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和沟通,了解思想动态和心态。

七、责任和奖惩

本应急预案的各成员处室(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尽力尽职开展工作,应急预案结束后,根据业绩给予奖励和记功。对发生突发事件瞒报、少报、漏报或报告不及时导致处置工作被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按照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主要负责人应作降职使用或引咎辞职,有关责任人停职或待岗,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特别严重的须承担法律责任。

八、附则

1.各系和有关单位须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分别制订具体工作预案。

2.本应急预案在实践中将不断修订、补充和完善。

3.本应急预案由学校党委、校行政制订,由学校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4.本预案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安全保卫工作领导责任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起“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联系领导分头负责,职能部门和各系具体负责,全校上下逐级负责,师生员工人人有责”的工作机制。

二、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负全面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和装备,给予必要的经费安排,保证机构正常运转。

2.每学期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安全工作中重大问题,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督促、检查并支持分管副校长抓好安全工作,督促和提醒其他副校长重视分工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学校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和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负直接领导责任。

1.按照校长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具体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国家及省、市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学校的安全管理目标和工作计划。

2.组织领导全校安全工作和重大活动,督促各部门、系领导强化安全责任意识,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3.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系的工作汇报,了解掌握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分析学校安全工作形势,提出全校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督查督办,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4.组织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寒、暑假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5.组织制定学校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校内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具体负责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四、其他副校长对分管、联系部门、系的安全工作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1.负责国家及省、市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所分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联系部门、系安全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组织审核分管、联系部门、系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督促检查重大、特大安全隐患整治措施的落实。

2.将安全工作纳入分管、联系部门、系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与教学、科研等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评比,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实处;负责分管、联系部门、系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现场指挥,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时,及时赶赴现场,并积极协助组织抢救和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五、各部门、系的安全工作由一把手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一)各部门、系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以高度的责任感,全面负责本部门、系的安全工作;组织制定本部门、系安全管理目标和工作计划,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及其组织网络,研究解决本部门、系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本部门、系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问题要及时向校领导和职能部门报告。

2.督促本部门、系有关科室和人员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落实经费、责任人员和整改措施。

3.本部门、系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并向校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积极做好情况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一)各部门、系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1.落实部门、系主要负责人的意见,以“安全重于泰山”的责任感,具体负责本部门、系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主持制定本部门、系的安全管理目标、工作计划、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治工作方案。

2.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原则,建立健全组织网络,狠抓基层各环节的安全管理,主动落实各层面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人,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3.定期(每个月不少于一次)组织本部门、系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负责落实和反馈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认真做好安全信息收集报送工作,明确专人分工负责,确保网络健全、信息畅通。

4.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系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

5.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发动本部门、系师生员工参与安全管理,努力形成群防群治、齐抓共管。

6.本部门、系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各部门、系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

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支持本部门、系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六、校负责领导全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指导、督促检查全校安全管理工作,作出有关决定并形成纪要,经常对各部门、系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半年检查和年度考核制度,以保证各项防范措施得到落实。保卫处是主管校园安全工作的具体职能部门,同时承担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依据国家及省、市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全校安全管理目标、工作计划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认真履行“安委办”的工作职责,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校园安全工作情况,对全校阶段性安全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系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3.坚持“工作在前,预防为主”原则,抓好日常安全管理,经常组织有关部门、系按照职责分工,对易发生各类安全事故的部位安全责任制和防范措施落实以及安全隐患整改等情况认真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发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指导有关部门、系整改,并做好整改后的验收、审查工作。

4.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做到警钟长鸣。加强业务培训,普及安全知识,协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对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5.负责组织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做好全校各类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分析工作。

6.负责组织对各部门、系落实安全管理目标和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协助执法机关依法处罚各种违法行为。

七、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校内有关基建、维修、大宗物资采购等项目中涉及安全事项的审批工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要建议有关部门和机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

八、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查究。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部门、系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治安责任人制度

 

为维护学校治安和政治稳定,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精神和《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九条之规定,本着“谁主管、谁负责”“逐级落实治安责任制”和治安“一票否决”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各处、室、系等中层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的治安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治安和政治稳定工作全面负责。任期内必须向学校主要负责人(学校法人代表)签订治安责任书。在校党政领导下和校保卫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二、治安责任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治安管理工作的安排和部署,认真执行本校制定的《治安管理工作规定》,积极主动地配合和支持学校保卫部门做好治安防范和维护政治稳定工作。

三、切实搞好本部门所属教职工和在校学生的遵纪守法教育和“四防”教育,定期检查各项治安责任制度的实施情况。认真做好对有劣迹人员的转化工作。各系要对所属学生做好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确保学校安定的育人环境。

四、经常对本部门所属单位进行“四防”(防火、防盗、防灾害事故、防突发事件)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凡本部门难以整改的,必须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并及时报告校领导和保卫部门,以求解决。

五、本部门发生刑事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协助查处,发生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要认真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过,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配合校保卫部门及时查处,并写出书面材料报告校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

六、认真落实公安部(200261号文件)和国务院《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各种消防器材、设备要保持完好状态,落实专人保管;对贵重设备、仪器要确定专人保管使用,落实责任和安全措施;对易燃易爆物品特别是化学危险物品要专人严密保管,慎重使用;抽烟、取暖用火要保证安全;不经批准不准使用电炉和其他电热器;电源,电线应符合安全规定;使用各种电器必须专人看护,做到人走断电源。

七、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各部门的现金和票证要妥善保管,公款要及时交校财务部门,办公室内不准存放现金和票证。如违反规定,发生现金、票证被盗和丢失,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保管人负责赔偿。财务部门要按财政局和公安局的有关规定进行现金和票证管理,确保安全。

八、各部门治安和政治稳定工作做的好坏,是各部门 主要负责人工作实绩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一,凡通过本部门的一定努力,防范工作做得好,全年不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政治稳定的,学校对治安责任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因防范不力而发生刑事案件和影响政治稳定事件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事件、案件

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事故、事件和恶性案件的发生,明确防范责任,推进我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事件、案件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事故主要指:火灾事故、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品和化学危险品事故、生产事故、食物中毒事故、锅炉、液化气爆炸等事故以及其他一些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第三条 各系部、各部门的第一把手负责。应做到如下要求:

(一) 贯彻执行上级的要求、决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系、本部门的防范计划,确定本系、本部门的重点防范目标,落实防范措施。

(二) 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

(三) 采取多种形式,对本系、本部门各类人员进行法制宣传和安全防范教育,做到“四个不发生”,即:不发生重要情报信息迟报、漏报;不发生影响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不发生八类恶性案件;不发生破坏事故和灾害事故。

(四) 做好本系、本部门安全防范的自查、自评、自纠,发现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及时消除,及时整改。

第四条 由于治安责任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以及制度不严、管理不善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追究其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 发生人员伤亡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和事件。

(二) 因领导工作失职和失误,发生严重影响学校安定和稳定的事件,且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力,以致发生聚众闹事、停课、停工、集体上访或非法游行的。

(三) 新建、改建和改造项目,未经审查和验收,擅自竣工、投产、使用的;对上级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作改进而造成后果的。

(四) 组织本系、本部门各类师生员工外出考察、旅游和社会实践等活动过程中,由于安全措施不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 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八类”恶性案件或火灾事故、财物失窃案件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本系、本部门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事故隐患突出且又不认真查处和整改的。

(六) 强令下属违章操作引起事故并造成损失的。

第五条 有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和单位,两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文明单位,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需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的,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讨论提出行政处分等级和经济处罚数额的意见。行政处分按校行政处分审批程序执行;经济处罚由校财务处根据校综治领导小组的决定从责任系部、部门基金中直接扣除。

第六条 根据市治安防范责任条例的精神,学校将设立校综治奖励基金,对履行职责好、成绩突出、被评为校“安全合格单位”的治安责任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连云港中医院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学生治安志愿者工作规定

 

一、每年度10月份从二三年级住校生中由各系部推选1012名优秀学生作为各班级安全员和学校学生治安保卫志愿者成员。学生治安保卫志愿者在学校保卫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全体成员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利用课间、饭后、夜间等业余时间,做好学生宿舍区、教学区和餐厅、浴室等学校内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的维护和控制工作。

三、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五主动即:

1.主动向本班同学进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2.主动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治安隐患;

3.主动做好本班级教室和宿舍的治安防范工作,积极建议整改隐患;

4.主动协助宿舍区值班人员、学校保卫保安、门卫人员做好值班备勤工作。

5.主动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

四、做好学校内政治和治安信息的反馈工作,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每位志愿者可随时将信息直接向保卫处报告。保卫处将认真及时地作出处理。

五、必要时,学校保卫处组织学生志愿者义务开展学校内值班巡逻护校工作。协助学校保卫部门做好重点要害地点的保卫工作,对学校的电教室、教学主楼、实验楼、办公楼、图书馆、学生宿舍区、自行车停车场等处进行治安巡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汇报。

六、发生案件,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协助查处。主动做好同学之间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防止激化,并及时报告。

七、由保卫处安排负责学校举办的大型文体活动,集会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承担学校义务消防队的部分工作。

九、完成学校保卫处及系领导、兼职保卫干部和辅导员临时交办的治安保卫任务。

十、为了做好工作,每位安全员要认真学习本工作规定,接受有关安全保卫知识的业务短训。学校保卫部门对安全员的工作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评,并将考评情况向组织部门、学生工作部门介绍作为推优,操行评定的依据之一。对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物质奖励。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学生宿舍治安管理制度

 

学生宿舍是高校治安管理重点部位,是学生休息,相处、学习和思想交流的重要场所,也是学生财产集中的部位。学生宿舍治安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关系到学校德育环境的创造,关系到学校的治安和政治稳定。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根据上级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责任制的要求和我校《治安责任人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我校学生宿舍治安管理制度如下:

一、学生宿舍治安管理制度

1.学生宿舍不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严禁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2.男女学生住宿实行分楼管理,男女不得互窜宿舍。

3.不得引带闲杂人员进入学生宿舍。来访人员必须经宿舍值班室允许并办理会客手续方可进入学生宿舍。出门携带物品的,须登记。

4.学生离开宿舍,宿舍长或由宿舍长指定专人用好门锁。学生上课、晚自习、双休日、节假日离开宿舍,必须用双锁。锁门期间,门窗一律不得遮挡。

5.现金、票证、衣物及贵重物品不得随意在宿舍内丢放。100元以上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使用银行卡设好密码,随用随取,并妥善保管台式、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使用者要自行落实防失措施。对违反规定保管不善而发生丢失的,责任自负,一般不作为治安问题对待。

6.学生宿舍内不得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不得乱接电源,不得使用电热器及其它炉具。

7.学生宿舍内禁止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禁止在宿舍内饮酒、抽烟、聚餐、大声喧哗、聚众起哄、打架斗殴。

8.学生宿舍的门窗、壁橱、锁具等安全防范设施如有损坏,宿舍长及有关人员必须及时书面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通知宿舍值班室。在未修复之前,要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宿舍安全。维修工人进入宿舍工作,必须由宿舍值班人员带领。

9.学生宿舍治安责任人或有关领导有权检查学生宿舍的治安、作息,内务管理等情况,被检查宿舍不得无理拒绝。

10.必须按指定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擅自变动。不准随意搬动室内床位。床板要放置平稳牢固,避免落板伤人。

11.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寝、起床,不得影响和干扰他人。

12.住校生不准离校外宿。或有特殊情况要离校外宿的,须向班主任说明情况,经系主任同意,并同时向宿舍值班室报告,节假日、双休日离校回家住宿的除外,星期日外出,必须在晚自习前返校。

13.学生宿舍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突发事件时,可以立即拨打“110”报警,并同时汇报学校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

14.保卫处负责学生宿舍外围治安巡逻。

15.本规定的有关条款也适用于本校各类培训学员的宿舍管理。

二、学生宿舍治安管理责任制

1.负责学生宿舍管理的物业公司按合同为所管学生宿舍的治安责任人。物业公司可将学生宿舍治安管理的责任分解到各个工作岗位。

2.学生宿舍治安责任人的工作职责是:学生宿舍治安责任人要根据各自的管理范围,经常对所属学生进行安全防范教育,教育和督促学生认真落实我校《学生宿舍治安管理制度》,不断增强学生的自我管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经常检查学生对治安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杜绝和减少违反学生宿舍治安秩序管理的现象和各类案件的发生。

3.学生宿舍聘用的工作人员要将学生宿舍区治安秩序的管理工作作为本岗位的主要职责之一,经安排轮流做好学生宿舍区的治安值班和学生宿舍日常的治安管理,及时如实地向有关系部和职能部门反映治安信息,认真落实《学生宿舍治安管理制度》,为学生宿舍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尽职工作。

4.校学生工作处作为学校管理学生宿舍的职能部门,按合同对学生宿舍治安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学期结束前,对学生宿舍的治安管理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和总结,提出评估考核的意见。

5.学生宿舍治安秩序管理责任人能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所属的学生宿舍无违反治安管理的现象和各类案件的,按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因责任人失职或失误发生治安问题的,按合同适当扣除物业管理费用。

 6.学生宿舍发生违反学生宿舍治安管理的现象或案件,经核查,属学生的责任的,本学期所属的班级和宿舍不得参加文明班级和文明宿舍的评比,责任人不得参加个人评优,学生要适当减发专业奖学金。

7.学生宿舍聘用的工作人员能认真履行本岗位的职责,认真宣传和执行学生宿舍治安管理制度,经过努力,学生宿舍无违反治安秩序管理的现象和案件,经学期考核,物业公司应给予物质奖励。

8.学生宿舍发生违反治安管理的现象或案件,经核查,确系宿舍值班室聘用的工作人员责任的,每发生一起,扣除当月工资的百分之十,属严重失职的扣除当月工资,并予以辞退。

9.学生宿舍治安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和评估工作,学校每学期末安排一次。有关职能部门要以本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为依据,做好资料的准备,并在平时考核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做好学生宿舍区治安动态性控制和管理,不断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使学生宿舍治安管理责任制确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校园治安巡逻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强化校园治安管理,优化育人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根据《高等学校校园安全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和有关发了法规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巡罗人员的职责:

(一)维护校园内的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二)维护校园内交通秩序,制止、处理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维护校园经商秩序;

(四)劝阻、制止校园内伤风败俗行为及不文明现象:

(五)参加突发性灾害事故救援工作,协助救护突然受伤、患病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并给师生员工其他必要的帮助。

第三条  执行巡逻任务的巡逻人员,在校园内按指定区域巡视,履行本规定赋予的职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巡逻人员依照法纪和校规执行职务。

第五条  巡逻人员在执勤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标志。

巡逻人员应遵纪守法,严格执行法纪,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的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章  监督与处罚

 

第六条  对按照本规定应于处罚行为,依据本规定赋予的职责进行处罚;构成违纪违法犯罪的,提请学校有关主管部门或公安保卫部门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送公安保卫部门处理:

()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 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散发、张贴反动宣传品的;

() 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 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

() 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 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校园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

() 非法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的;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的;

() 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

()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十一) 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的;

(十二) 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十三)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规或校纪执行职务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送公安保卫部门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协同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 故意损毁、拆除或擅自迁移市政、公用、电力、环卫、邮电等公共设施的;

() 散放鸡犬、打鸟,乱设摊点;校外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张贴、散发广告的;

() 伤风败俗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不改正,态度不好的;  

() 折损花卉、树木、擅自采摘树果或践踏绿地花坛的;

第九条  埋压、圈占或者毁损消火栓及其他消防设施的,处警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协同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条  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工作或休息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处分,并可没收其物品;

第十一条  进行赌博活动的,送公安保卫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可将违章车辆暂扣,代为保管,并责令行为人改正。

(一)在禁止临时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二)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三)违反禁令标志或指示标志通行的;

(四)校外出租车违反规定入学校拉客或无运营证的;

(五)停放于校园的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和汽车等机动车辆不按规定上锁、设置防盗报警装置的;

第十三条  各种车辆运载货物散落、飞扬、流漏的,对车辆驾驶员进行警告,责令其立即清除。散落、飞扬、流漏污物数量大或污染面大的,移送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市政、邮电、电力、公用事业、建筑等单位在道路施工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或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防围设施的;

() 夜间或遇雨雾视线不清时,未设警告灯的;

() 在车辆、行人出入口沟槽处未设置跨槽通道和适应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便道,或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未经批准占用道路设立停车场、点或搭棚、盖房、摆摊、堆物的;

() 经批准占用道路,但扩大占路面积的;

()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的。

第十六条  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物品,并处该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在道路、公共场所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由巡逻人员进行管束。

醉酒的人对本人有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由巡逻人员将其约束到酒醒。对在校园内露宿的人员,对其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送交有关部门教育处理。

第十八条  严禁在校园内散放鸡、犬等家禽和家畜。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扣留。

第十九条  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雕塑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任意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以赔偿。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违纪处罚。

() 从高空向下抛扔杂物的;

() 施工单位在高空作业时,未设置安全警告标志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行为人予以清除,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或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

() 乱扔杂物,乱扔动物尸体的;

() 随地便溺的;

() 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的。

第二十二条  对在校园内焚烧树叶、垃圾、杂物的,责令行为人立即熄灭,于以清除。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物品;情节严重的,送公安保卫部门处理。

() 出售丧葬迷信用品的;

() 销售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的;

() 倒卖外汇及金银(包括金银制品)的;

第二十四条  在校园内非法销售卷烟的应予查扣,并移送有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者所使用的工具和物品,由公安、保卫部门予以没收。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涉及超出本规定的职权范围的案件,应移送有关管理部门处理;需协同处理的,应予配合。

第二十七条  巡逻人员根据本规定责令行为人立即改正的,可以口头宣告,也可以书面告之。收缴罚没物品应开具由财务后勤部门统一制作的收据,对没收扣留的物品应开列清单。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依据本规定作出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内申请复议,保卫处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后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条 本规定经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内部治安重点部位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安全防范工作,推进学校综合治理,维护学校稳定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办公大楼安全防范规定

1.制定严格的大楼管理制度,严格开关门时间;

2.配备专人守护,楼宇值班员是该大楼的安全员,平时应经常巡视责任区域,及时发现问题,并负责维护消防灭火器材,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3.守护人员应熟悉责任区域内各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等场所的情况,尤其是重点要害部位的情况和报警设备的工作情况;

4.大楼使用部门应当遵守作息管理制度,教育师生员工共同遵守。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时的,应向值班人员提出,并征得值班人员同意;

5.大楼使用部门在下班后及休息日应关闭门窗,并检查电路、电器等。假期中应将不用的教室、办公室上锁加封条;

6.对于独立设有供水、供电、消防自动设施系统的大楼或场馆(如图书馆、体育馆等),除上述规定外,还应采取以下安全防范措施:

1)操作规程应具体明确,制度上墙;

2)明确专人负责,杜绝无关人员进入;

3)要定期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4)发现险情与隐患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

  二、实验室安全防范规定

1.各类实验室的结构和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2.室主任是安全防范的主要责任人,应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应当张贴上墙;
3.对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剧毒、病毒、菌种和放射源的实验室,除严格按照有关专门规定加强管理外,还须明确责任人,落实“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把锁、双本帐、双人领发、双人使用),杜绝流失或发生其他隐患;
4.对稀有金属、贵重物品、仪器设备要登记造册,落实专人保管,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收、发、领、退等环节的登记制度;
5.严格执行机密文件、图纸、重要科研资料、档案等的保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严格登记、保密、传递、使用手续;
6.按“三废”处理规定,妥善处理废旧药品、废液,杜绝污染或中毒事故发生;
7.按要求配备消防灭火器,管理人员应当熟练使用消防灭火器;
8.对于多家共同使用的实验室,应明确管理责任,共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计算机机房与多媒体教室安全防范规定
1.明确安全责任人,落实专人管理,经常检查电路、电器和消防器材;管理人员应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2.计算中心、网络中心的结构布局和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3.房屋结构和门窗坚固,符合安全要求,应安装“三保险”门锁,底层房间应在窗子里侧安装防盗网(圆铁直径12毫米以上,扁铁厚度6毫米以上,间距不大于15毫米,窗高超过1米的需要加横格。下文中凡需要安装防盗网的,均须遵守上述要求);
4.电路应严格按照标准铺设,增加的其他电器设备应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5.计算中心、网络中心应安装防盗报警器,按25平方米一只配备灭火器,安全通道口应有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应急灯;
6.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
  四、财务室安全防范规定
1.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并将制度张贴于墙上明显处,明确安全责任人;
2.房屋结构坚固,校财务室应安装高强度防盗门,防盗网应安装在窗子里侧;
3.应配备具有密码装置的保险箱,其钥匙应专人携带,备用钥匙应异地存放,妥善保管。保险箱的放置应设法固定,防止被犯罪分子搬动;
4.现金、支票及有价证券,下班后或因故离开,一律存入保险箱,并拨乱密码(不得将密码用任何方式固定),支票和印章应分开保管;
5.校财务室应设领取现金柜台,并设置必要的防盗设施,须安装防盗报警器和监控系统。其他部门的财务室也应安装防盗报警器;
6.严格遵守现金库存限额的规定(一般不超过2000元),禁止大量现金存放过夜;
7.提取或解送现金应固定专人,使用防盗包。
  五、办公室安全防范规定
1.房屋结构和门窗坚固,电路以及使用的各类电器应符合安全要求;
2.存放计算机、摄像机、精密仪器、仪表等贵重物品和存放有价票据的重要办公室应安装防盗报警器,并落实责任人,确定专人保管;
3.存放贵重物品的底楼办公室应在窗子里侧安装防盗网;
4.任何办公室的抽屉、橱柜不得存放现金和有价票据,严禁现金过夜;
5.各处室、各系应建立安全室,将贵重物品、计算机、保险箱等贵重物品集中存放在安全室,安全室应安装防盗门和防盗报警器,落实专人管理;
6.认真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下班时应关好门窗,断水断电;
7.对存有重要档案资料、重要电子信息的办公室,应对门窗、文件柜及计算机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信息资料安全。
  六、学生宿舍安全防范规定
1.学生宿舍应设专人实行24小时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住宿学生的权利与义务,落实责任制;
2.宿管人员应经常检查宿舍门窗,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并做好记录;
3.宿管人员在学生离开宿舍或上课时,应加强对宿舍区各楼层及其周边的巡视,若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校园110报告;
4.严格执行会客制度,来客必须登记,并在允许会客时间内会客,禁止任何无关人员入内。本校学生和任何校外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异性宿舍楼,宿管人员有权随时查验出入宿舍楼人员的证件;
5.对借用本宿舍钥匙的学生,应查验其学生证并登记后,方可将该室钥匙借出,禁止宿管人员为贪图方便将其他宿舍钥匙一并交给学生;对进入宿舍的维修人员,应查验有效证件并登记后,应在宿管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宿舍进行维修;
6.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吹风、电熨斗等电器,禁止在床铺上使用蜡烛,使用接线板不得穿过床铺;
7.在宿舍区域内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禁止酗酒,宿舍内不准吸烟;
8100元以上现金不得存放在宿舍内,应及时存入银行,并设置密码,手机、高档数码用品、高档首饰等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
9.宿舍内使用的台式、手提式计算机等其他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严防被盗;
10.节假日期间、学生实习期间和寒暑假期间应将现金、贵重物品带回保管;
11.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应对学生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及时发布治安信息和预警提示,组织学生做好群防群治工作。
12.严禁故意损坏门窗、电路等宿舍内的安全设施和生活设施,禁止爬窗或跳楼进出宿舍,严禁擅自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七、危险物品仓库的安全防范规定
1.制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并张贴于墙上明显处,明确治安责任人;
2.库房结构必须安全牢固,严格执行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对电路、电器和消防器材必须定期检查,及时杜绝漏洞和隐患;
3.应当安装防盗报警器;按25平方米一只配备消防灭火器;
4.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其他危险物品,应按照规定分类存放,并严格实行“五双”制度;严格出入库手续,禁止火种入库;
5.禁止同时运输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装载数量;
6.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收、发、退、领、核制度,按照专项使用、结余交回的原则,作到帐物相符;
7.对于重要剧毒物品,应把其库存情况每月上报保卫处。
  八、其他物资仓库安全防范规定
1.制定严格的安全责任制,明确治安责任人;
2.库房结构应安全坚固,对门窗应安装防护装置;
3.贵重物资仓库应安装防盗、防火报警器,必要时应配备守护人员;
4.电路、电器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规定,并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5.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各类物资的收、发、退、领制度,作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重要器材、精密仪器和高档教学用具应指定专人保管;
6.提货单据、凭证、印章应专人负责,不用时锁入橱柜;
7.稀有金属(如金、银等)管理应按照专项使用、剩余交回的管理原则,严格控制,做到领取有登记,消耗有定额,回收有记录,交接有手续,并严格大件入库,小件入箱,双人管,双人发,双人收的管理制度。
  九、商业网点安全防范规定
1.房屋结构牢固,门窗坚固。门应安装“三保险”锁或铁栅栏,窗应安装防护装置;
2.当日营业款应及时存入银行,余款应存入带有密码的保险箱里,遇有500元以上余款的,应临时性存入银行;
3.有贵重商品的商店应在关店后将贵重商品妥善存放或存入保险箱,明确专人保管;
4.禁止出售管制刀具和其他影响师生身心健康的食品和视听资料等;
5.按规定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商店所有工作人员应当能熟练使用;
6.制定严格的安全防范制度,并张贴上墙,明确治安责任人,经常检查并维护消防器材;

7.安装铁栅栏门且没有后门的商店应禁止所有工作人员以任何借口在商店内过夜。

十、图书馆的安全防范规定   

1 .图书馆内严禁使用明火。 严禁将易燃易爆品带入馆内,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 严禁在馆区内焚烧字纸、垃圾。

      2 .馆办公室应经常检查馆内水电设备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后勤部门维修或更换;加强用电管理、严禁在馆内私自乱接电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要求各部室当班人员下班前关好门窗、水电,晚班下班时拉掉电闸。

      3 .不定期检查各种消防设备和监控报警器材,严禁在消防器材附近堆放物品,保证监控、报警设备正常运转。

      4 .有贵重设备的办公室必须增设防盗、防破坏设施。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和值班安排,放假前做好安全检查,寒暑假贵重物品集中管理。消除隐患、堵塞漏洞,防止事故发生。

 5 .一旦发生火情、水情、盗情和灾情,应立即分管领导和学校保卫处报告,并采取相应急救措施。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交通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解决校内交通秩序和车辆停放问题,营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校内人员是指我校教师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含离、退休教职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校内各单位的机动车辆是指固定资产属于学校的机动车辆和私人机动车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交通高峰期是指上午7时——9时,中午11时—1230,下午5时——7时。

第五条 凡在校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校内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交通管理规定》。

第六条 学校对维护交通秩序成绩显著的保卫人员和师生员工予以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  交通秩序的管理

第七条  实行机动车校内通行证制度。准行证分黄、绿两种颜色。校内人员的机动车辆持黄证,外单位的机动车辆持绿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和仿制校内《通行证》。

第八条 无通行证的机动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以及上级领导和新闻采访车除外),经门卫登记换证后可驶入校园。

第九条 校内暂住人员私人用车,事先应与保卫处联系,经允许后可以出入校门。

第十条  禁止空载出租车入校;出租车无特殊情况不允许进入教学区;载客进校的出租车下客后须立即回转,不得在校内揽客。
     第十一条 禁止装载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品的车辆在校内行驶。
     第十二条 禁止大型货运汽车挂车、载重车(经允许者除外)和拖拉机在校园行驶。
     第十三条 禁止无牌无证的机证车辆在校内行驶。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限速5公里15公里/小时。
     第十五条 校园内禁止鸣喇叭。
     第十六条 严禁在校内道路上、运动场学习驾驶机动车辆;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第十七条 禁止无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在校道驾驶机动车辆。
     第十八条 禁止在校道上追逐、打闹、踢球或进行影响交通的活动。
     第十九条 在校道上施工须报保卫处,对施工的沟、坎、洞、穴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第三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

  第二十条  摩托车、轻骑、电瓶车、自行车应停放在指定区域,停放时应锁好车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办公用车汽车和私家车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内,不得随意停放。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划出各楼宇前的停车泊位,车主应根据自己工作的需要就近停车,凡不在划定区域内乱停车的,先予以警告,劝阻不听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外来车辆进入校园,应先在门卫处登记后按车位停放。

第四章 查处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在校道上发生碰撞,由机动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机动车相互碰撞,由违反交通标志行驶的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轧坏路基、护栏、花草、树木和一切校园设施,责令违章司机赔偿损失,对故意破坏者加倍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不按车位停车或不按箭头方向停车的,实行锁车、警告或罚款处罚。

第二十七条 校内人员违反规定又不服从管理者,必要时由该单位主要领导出面批评教育,当场纠正;
   第二十八条 对诬蔑、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予以处罚,触犯刑律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章者,予以教育 、通报批评等处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校纪处分。

第三十条    因进入校园的各种车辆的停车场地为非收费停车场,车辆在校内外流动具有不确定性,学校对进入校园的车辆及其他私人财物只能提供道义性的保护,对丢失的车辆和其他私人财物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学区一般实行单行行车路线。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校园内张贴广告(海报)等宣传品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内张贴广告(海报)等宣传品的行为,使校园内的广告栏整洁、有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告(海报)等宣传品(以下简称宣传品)是指学校各单位、部门或下属团体及个人因工作、学习、生活需要张贴在学校内的广告、海报、通告、通知、启事等宣传品,以及校外单位、个人在我校张贴的有关宣传品。 

第三条 所张贴的宣传品必须健康、有益,无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的言论,无传播黄色淫秽、封建迷信等各种有害信息或从事非法商业活动。
  第四条 张贴宣传品需经所在单位盖章,经校宣传部门或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在学校统一制作的“广告栏”里张贴。

第五条 张贴宣传品必须标明张贴单位,并在落款处由有关部门盖章:
  (一)学校各部门、单位或下属团体需要张贴宣传品,必须加盖本单位印章,方可张贴;
  (二)学校社团需要张贴宣传品,必须经校团委或系团总支同意,并加盖校团委或系团总支印章,方可张贴;

(三)校外有关单位需要到我校张贴宣传品,必须到校保卫处经审批同意并加盖印章后,方可张贴;
  (四)校外个人无特殊原因,不得在我校张贴任何宣传品,如确有特殊原因,必须经保卫处同意,方可张贴。
  第六条 凡发现不符合规定张贴的宣传品,保卫处负责查处:
  (一)对各单位、部门不符合规定张贴宣传品,如有发现立即清除,并书面通知张贴单位,责令其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张贴;
  (二)对学生社团不符合规定张贴的宣传品,责令校团委或系团总支对其进行教育,并加以清除;
  (三)对校外单位或个人不符合规定的宣传品,立即加以清除,如当场发现者,由保卫处责令其清除。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学校保卫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来校务工人员治安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等法规。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省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工作意见》以及《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做好校内来校务工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校内优良的治安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经校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来我校从事基建维修、绿化维护、卫生清扫、安全保卫、食品餐饮、商业服务等项工作的农民工、合同工、外包工、临时工,统称来校务工人员。来校务工单位是指由负责人聘用人员,以集体形式进驻学校从事建筑工程、外包工、餐饮业、服务业等工作的组织。

二、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除本市外,其它县市的人员来我校务工须在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有关证件和居民身份证,进校3日内凭证到校保卫处(保卫处为公安机关委托的校内管理户口的职能部门)申报临时户口,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学校《临时出入证》和《校内暂住证》,所有进校的务工人员必须办理学校《临时出入证》。

三、来校务工单位进校3日内由其单位负责人与学校签定《来校务工单位治安责任书》。

四、来校务工人员凭《校内暂住证》到后勤部门办理寄宿手续,按照指定的房间、床位居住。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手续的,根据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报公安机关处理。无《校内暂住证》的人员不得在校内居住。

五、来校务工人员原则上不得携配偶及子女来校。如特殊原因必须携带的,必须由个人提出申请,用工部门把关、保卫处审批,凭合法证件到后勤部门办理住宿手续。

六、来校务工人员工作期满后不再聘用或终止合同的,除按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外,由务工单位负责人到保卫处办理手续,交还《校内暂住证》和《临时出入证》,并须在两日内离校。

七、认真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管理”、“谁聘用、谁考核”、“谁容留、谁担保”的用工原则。用人单位、部门必须明确一位负责人负责对来校务工人员进行管理,落实治安责任制,外来务工人员要服从学校治安管理,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管理制度,对违反合同和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的,应予辞退。保卫处应按有关规定,经常对来校务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在校期间遵纪守法情况的检查。

八、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机动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加强校园机动车辆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是进入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的机动车辆,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保卫处为校园机动车辆交通及停放秩序的管理部门,负责车辆出入校园及校内动态、静态交通秩序的管理,停车设施的使用和管理。保卫处聘用保安人员为校内机动车辆管理的具体实施人。其职责为:

1、负责对进出车辆进行证件、物品的检查。

2、负责校园的车辆行驶、停放、巡视和指挥。

3、负责对违章车辆进行提醒和处理。

第四条 财务处为校内停车管理收费票据及经费核算的管理部门,负责票据的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 基建部门为校园停车设施的规划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的校园停车设施建设的部门,总务处为按非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的停车设施建设和维修部门。

第三章 办证管理

第六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实行机动车通行证管理制度。办理“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机动车辆通行证的对象:A类:本校教职员工;B类:外来务工单位和务工人员(合同工、临时工、农民工、外包工等),在校园进行承包经营活动的单位;B类通行证的车辆原则上不得在校园停放过夜;短期通行证:来校安装,运送建材等单位车辆;临时通行证:来校办理业务的车辆。

第七条 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A类、B类、短期通行证和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是机动车辆出入校园和停放的唯一许可凭证,通行证由保卫处负责管理。

第八条 办理“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机动车辆通行证”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校内机动车通行证申请表;

2.     机动车辆行驶证、驾驶证;

3.     工作证、学生证、临时工出入证、身份证;

4.     房屋租赁协议、车辆租赁协议、施工合同、承包合同等;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备案,原件经审核退回。

第九条“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机动车辆通行证”A类为长期,B类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年初1-3月份换发新证,办证时以旧证换新证,41日起旧证停止使用。

办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填写《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机动车辆通行证申请表》

2.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提供交通安全责任担保

4.     签订校内行车安全协议

5.     缴费领证

第十条 办证优先次序为:校内公务车、职工私家车、协作单位车辆、其他车辆。

第十一条 车主为教职工家属,外协单位及其他人员的,办理“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机动车辆通行证”,需在办证时由校内教职工或校内单位提供交通安全担保。机动车辆在校内违章或发生交通事故,担保人应协助保卫部门处理并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外协单位车辆及其他车辆在填写通行证申请表时,需缴纳履约安全管理保证金若干元,通行证到期无安全事故及违规停放者,全额退还,不计息。在校内若发生交通事故或违规停放、不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根据协议将扣除履约安全保证金。

第十三条 无牌照的机动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校内通行证。

第十四条 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校内通行证,违者将按法律制裁。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通行证只限本车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坚持“行人优先”原则,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禁止鸣笛,进出校门限速5公里/小时,校内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

第十七条 教学区中心路上午730-1200,下午1330-1700,禁止车辆通行。

第十八条 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特殊情况(接送老弱病残者、搬运重物、恶劣天气等)需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换证进入校园。

第十九条 严禁无牌照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园或在校园行驶;严禁在校园内学车、练车、试车和酒后驾车。

第二十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邮电、环卫、上级来校检查等各种特种车辆,经门卫问明情况并经主管部门同意,方可直接进入校园。

第二十一条 生活保障用车(送食品、煤、清运垃圾等),通行时间为700以前,中午12301330;建筑工程用车进出学校,使用单位须事先与保卫处联系,按规定时间、指定路线行驶。

第二十二条 门卫执勤人员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进行检查,有权制止可疑车辆进出校园。机动车辆出校门,驾乘人员必须配合门卫检查,凡携带物品出校门,必须由部门、系开出有效物品放行证,物品放行应由所在单位盖章或签字,经门卫检查后给予放行。涉及校产的一律由总务处开具证明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三条 遇有大型会议、重要活动、学生入学、毕业离校时,机动车辆的行驶、停放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应事先与保卫处联系,并按规定路线、规定停车地点停放,举办单位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活动用车的行驶安全及保证校园道路畅通,需要保卫处协助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保卫处并事先协商,保卫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五章 停放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主要为本校职工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第二十六条 车辆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保卫处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如有违反,学校管理部门有权清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一律按划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停放,不得影响交通。

第二十八条 车主应根据国家车辆保险强制规定和本人需要,对机动车辆进行保险,如有丢失、损坏,责任自负。车辆停放后,应锁好车门车窗,车内不得摆放贵重物品,如有随车物品丢失,责任自负。

第二十九条 未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禁止在交通主干道、人行道、宿舍区内及其出入口、绿化地、操场、学校大门附近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机动车辆。

第三十条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一条 停放车辆不得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擅自携带停放的,如发生事故,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停放场地内擅自维修、清洗车辆。

第三十三条 需在校内过夜的机动车辆,需向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安全由车主负责。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办理“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机动车辆通行证”学校公车和学校教职工私家车免收手续费,外来车辆办证件须交手续费10元。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辆办证费和办理B证押金由保卫处统一收取并交财务处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管理和制证费用的支出。

第七章 违章处罚

第三十七条 保安人员实行挂牌上岗,进入校园的行人、非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服从校园管理人员的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

第三十八条 对校园内机动车辆的违章行为,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扣机动车辆通行证、吊销校内机动车辆通行证等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车辆实施当场锁定、拖离现场等处理,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条 发现违章行为,保安人员应及时发放违章告知书,保卫处可以通过相关程序通报有关责任人的信息,并每两周上网公布违章信息。

1.  累计发生3次违章者,暂扣校内机动车通行证1个月,每日换证进出校园;

2.  累计发生5次违章者,暂扣校内机动车通行证2个月,每日换证进出校园;

3.  累计发生10次违章者,吊扣校内机动车通行证。

第四十一条 若在校内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按事故责任,分别暂扣通行证612个月。若隐瞒事实真相,逃避责任者,一经查实,将永久吊扣校内机动车通行证,禁止进入校园。

第四十二条 对有上列条款中违章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责任人,或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者,保卫处应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试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试行)

为及时妥善处置外籍人员在我校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并完善外籍人员在我校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确保外籍人员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我校和来我校外国人士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校工作的外国专家或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等外籍人员。突发事件包括外国专家突发重大疾病、遭遇人身意外、发生治安事件等情况。

二、处置原则

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逐级报告、外事归口管理、与学校相关系部和部门协作处理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

我校成立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任组长,成员包括校办(对外交流中心)、保卫处、教务处、总务处等部门和相关涉外系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完善在我校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对全校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施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必要时,组织召开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加强指挥协调。 

四、预防机制

为有效避免涉外突发事件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建立如下涉外突发事件预防机制:

(一)涉外系部应根据国家和我校相关规定,加强对外籍教师、外国专家、外国留学生和港台籍学生的安全意识与自我防护教育,使每一位外籍教师、外国专家、外国留学生和港台籍学生,特别是新聘外籍教师、刚入学的新生和汉语不够熟练的教师、专家或学生,掌握报警求助电话号码和使用方法,掌握自救常识;

(二)每月至少一次针对外籍教师、外国专家、外国留学生和港台籍学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消除一切隐患;

(三)涉外系部要和校办 ( 对外交流中心)等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经常了解和通报涉外活动情况,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四)加强对校外住宿外籍教师、外国专家、外国留学生和港台籍学生的管理,保持与外籍教师、外国专家、外国留学生和港台籍学生之间信息与联系渠道的畅通,提醒外籍教师、外国专家、外国留学生和港台籍学生预防煤气中毒、被盗窃和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的发生;

(五)涉外系部要经常了解外籍教师、外国专家、外国留学生和港台籍学生的思想动态,了解外籍教师和外国专家的教学状态与科研行为,尤其是课堂言行和研究动向;了解外国留学生和港台籍学生的课外活动,以避免涉外突发事件的发生;

 (六)涉外系部要建立 24 小时有效联络渠道,保持信息及时传递,在第一时间将信息上报校办(对外交流中心),以取得必要的指导,为涉外突发事件的现场与后期处理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应急处置

(一)突发重大疾病的处置

1. 涉外系部及时将外籍人员送入附近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办理相关治疗手续。情况严重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及时转院治疗。

2. 涉外系部应垫付所需的资金。未给涉外人员购买保险或所需资金超过投保额度的,除合同约定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规定外,相关费用原则上由涉外系部承担。

3. 涉外系部及时向校办(对外交流中心)报告。情况严重的,学校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迅速派人到场,研究对策,协调相关部门紧急处置。

4. 外籍人员被诊断为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性疾病时,学校医疗机构应及时启动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制度。

(二)遭遇人身意外伤害的处置

1. 涉外系部应及时派人抵达事故现场,采取救助、求援、控制等先期处置措施。

2. 涉外系部及时向校办(对外交流中心)报告。情况严重的,校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迅速派人到场,了解情况,研究对策,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置。

3. 发生外籍人员人身伤亡的,校办(对外交流中心)应通过省、市外事部门及时与外国专家亲属和专家国籍所在国驻华使馆取得联系,通告情况。

(三)涉及治安事件的处置

1.涉外系部及时派员抵达事发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和公安部门。

2. 外籍人士发生受伤等情况的,聘请单位应协助保卫和公安部门及时将外籍人士送往附近的医疗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

3. 涉外系部应积极配合保卫和公安部门的工作,并及时报告校办(对外交流中心)。情况严重的,校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迅速派人到场,了解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置。

(四)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

1. 如发生与外国人士相关的重大政治、宗教事件,涉外系部应立即校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校办(对外交流中心)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协调外专、外事、公安、安全、教育、宗教等部门,尽快采取控制措施,并对事件及时展开调查,掌握第一手情况,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外国专家局报告进展情况及处置结果。

2. 对涉及经济安全的重大外国人士突发事件,聘请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承诺妥善处置。

六、处置程序和措施

    凡发现涉外突发事件,当事人员必须立即向校办(对外交流中心)报告,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判明事件性质、规模和危害程度等,同时迅速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 由保卫处人员保护好现场,疏散无关人员;

    2. 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处置工作启动 24 小时工作制,控制事态扩大;

    3. 及时通知主管校长和我校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成员到达现场,研究对策,做第一时间掌握动态,快速反应,及时处理;

    4. 立即上报有关处置涉外突发事件的上级行政部门;

   5. 如情况紧急,视不同情况,可同时拨打电话 110 120 119

七、后期处置

 校办(对外办) 必须进一步做好有关人员安置,损失评估,赔偿和奖惩等后续事宜;及时写出总结报告,上报学校处置涉外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并通过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的总结,修订本预案。

八、注意事项

 处置涉外突发事件要严格遵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处置过程中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运用法律正确,法律手续完备;必须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未经上级行政部门和我校处置涉外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批准,任何人不许进入事发区域执行公务;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我校处置涉外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批准,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有关内部信息,不得接受媒体采访。

 九、奖励处分

 遇涉外突发事件时,参与处置工作的人员必须做到各司其职、反应迅速和处置得当;对于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于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办事不力和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其它

    1. 本预案自二〇二一年一月十日起试行;

2. 本预案由校办 ( 对外交流中心 ) 负责解释。

 


 

 

江苏省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连云港市地震应急预案》和连政传发[2008]40号《关于制定第二批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由学校主要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相关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校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地震应急的日常工作,其办公室设在校办公室。

(三)地震应急工作包括震后应急和临震应急,以震后应急为主。本预案为破坏性地震突然发生后,学校应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四)地震应急工作实行学校领导、统一管理和各处室、系部负责的原则。

(五)本校及周边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使本校遭受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时,由学校宣布实施本预案。

二、应急反应程序

(六)发生震级大于4.7级的地震,或遭受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时,各单位应立即将情况报告校办公室。

(七)校长办公室接到发生破坏性地震的报告后,立刻召集校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本预案中各工作组组长和各处室、系部领导参加的紧急会议。如遇强烈地震,通讯中断,地震本身就是命令,上述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校办公室报到。

会议由校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1、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由校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各处室、系部领导组成。

2、听取有关部门汇报震情和灾情。

3、实施本预案,部署救灾工作,落实指挥部各工作组任务。

(八)及时向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震情和灾情,视情况请求支援。

(九)各单位接到学校发出启动预案的通知后,应按各自的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救灾工作。救灾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抓紧宝贵时间抢救被压埋人员。

(十)宣布学校进入震后应急期,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延长或缩短;发表告全体师生书,号召全体师生自救互救,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三、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十一)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迅速成立校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工作组。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设在校办公室,其他各工作组分别设在组长单位。

(十二)校抗震救灾指挥部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如下:

总指挥:现场职务最高的校领导         

1.指挥部办公室:

主任:校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综合处理抗震救灾有关事宜;掌握震情和灾情,随时向上级汇报,向指挥部各工作组通报;筹集、调拨救灾经费和救灾物资;负责处理指挥部的日常事务。

2.震情监视和震害评估组

组长:学生工作处负责人

主要职责:协助做好余震监测、震情分析预报;编写震情通报;进行震害调查;负责地震伤亡和财产损失统计工作,评估灾情。

3.抢险救灾组

组长:后勤处负责人 

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全校师生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包括抢救被压埋人员、扑灭火灾、排除各种险情、并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抢修供电、供水、供气等管线和设备,迅速恢复供电、供水、供气。

4.医疗卫生组

组长:总务处和后勤总公司负责人

主要职责:组建临时包扎所,抢救、转运、医治伤病员;检查、监测水源和食品,防止和控制疫情;调拨药品和医疗器械。

5.治安保卫组

组长:保卫处负责人

主要职责:维护校园治安秩序,打击哄抢物资、盗窃财物等不法行为,保卫重要目标。

6.物资供应组

组长:财务处负责人

主要职责:根据各部门提出的物资计划,负责采购、调拨急需的救灾物资;接收校内外援助,统筹安排。

7.生活安置组

组长:工会负责人

主要职责:设置避难场所,安置受灾群众,解决食物、饮水、穿、住等问题,发放救灾款物;运送人员、伤员和救灾物资;协助灾情调查统计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8.宣传报道组

组长:宣传部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向公众发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宣传防震抗震救灾知识,安定民心;录制灾情和救灾资料。

9.各系部抗震救灾指挥部

指挥:系部主任

主要职责:比照校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组职责执行。

四、临震应急反应

(十三)临震应急是指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的应急工作。当市政府发布我市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我校即进入临震应急期。

 临震应急措施如下:

 1.由学校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并规定临震应急期的期限、区域、注意事项等。

 2.成立“校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单位建立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

 3.根据建筑物抗震能力,发布避震通知,组织师生避震疏散。

 4.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5.通知各单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6.各单位立即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做好应急工作。

 7.保卫处迅速调集人员做好应急准备,维护校园治安,密切注意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发生。

 8.有关部门对重要部门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9.及时发布震情通报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部署、指示,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人心,保持学校安定。

五、附则
    (十四)校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由组长单位牵头,根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十五)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此预案并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十六)校长办公室应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向有关责任单位提出储备救灾物资和抢险设备的要求,并督促落实。

(十七)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十八)本预案由学校抗震救灾指挥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OO年十二月

 

 

备注:

设立抗灾救灾物资仓库,逐步配足抗灾救灾物资

确定仓库位置、面积;

配备抗灾救灾物资种类

15-10千瓦小型发电机两台;

2)小型净水装置5-10台;

3)医用包扎绷带,外伤药品;

4)铁锨、镐、撬杠、扁担、筐、绳索若干。

5)帐篷。5-10顶,用于指挥抢险救灾机构临时救治伤员处所等特殊用途。

6)其他必需物资的准备。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一、总则

1.目的

为了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学校公共财产安全,提高灭火战术、技术水平和快速反应能力、应急处理能力,赢得战机,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迅速稳妥地疏散人员和物资,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和教育部、江苏省有关编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校范围发生各类火灾及火险。

4.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学校成立灭火和应急疏散指挥部,全面负责火灾和火险事故的处置工作。一旦发生火灾和火险,要确保及时发现,准确报告,统一指挥,快速应对,力争将事故解决在萌芽状态或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2)预防为本,及时控制。立足平时教育和防范,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情,要把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3)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发生火灾和火险事故后,各相关负责人要立即深入灭火救灾第一线,全面掌握情况,联动开展工作,

4)区分等级,合理处置。灭火和应急疏散处置中,要根据事故等级、范围、性质等情况,进行合理处置,既要快速应变,也不要引起群体恐慌。

5)加强保障,重在建设。要从规章制度上、组织上、后勤保障上全面加强保障措施,加强软硬件建设,增强工作实力,提高工作效率。

5.火灾及火险事故的级别划定

按照火灾事故的着火部位、着火性质、过火面积,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蔓延趋势等由高到低一般分为:特别重大火灾(1级)、重大火灾(2级)、较大火灾(3级)、一般火灾(4级)、火险(5级)。具体划分情况见下文。

二、灭火和应急疏散指挥体系及职责

1.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指挥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指挥长:高  健、陈 

副指挥长:谢捌骏、冯维希、袁荣高(兼秘书长)、苏根林

成员:张  扬、龚亚敏、许  响、刘  洪、胡玉涛、胡  淼、

燕宪海、张  宁、王理华、陈  敏、房德芳、刘德军、

张  滢、胡必梅、李新娥、杨成俊、卢新杰

办公室设在保卫处,日常工作由保卫处承担,主要职责为:

1)平时指导全校灭火和应急疏散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2)战时指挥协调各职能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迅速果断将火灾扑灭在初始阶段;协调配合到达火场的公安消防队开展各项灭火行动;

3)配合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火灾事故调查等善后工作;

4)负责督促、指导全校各二级单位(部门)责任人根据本预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本单位所属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学生宿舍、图书馆、体育场(馆)、大学生活动中心、劳动密集型的实训工厂等公众聚集场所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其中多个单位共同使用的教学楼、实验室由教务处制定;行政楼、综合楼由校长办公室制定;学生宿舍由总务处、学生工作处和相关科室共同制定;食堂、由总务处制定;图书馆楼由现代教育中心制定;体育场(馆)由基础教学部制定;大学生活动中心由团委制定;校内学生实训工厂由教务处制定。各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必须送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备案。每学年各单位应有1-2次应急疏散演练,并有记录。

2.各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火警值班室、疏散引导组、灭火行动组、后勤保障组。

1)火警值班室

在保卫处设立火警值班室(电话:80538966),负责每天24小时值班接警。

2)疏散引导组

组长由保卫处长担任。

组长职责:协助指挥部领导小组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在正、副总指挥不在时代行其职责,负责疏散引导组、灭火行动组、后勤保障组之间的指挥、协调工作。平时负责全校火场自救、应急疏散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的具体事务;战时指挥火灾单位的领导做好人员和物资的疏散自救工作。

3)灭火行动组

组长由各系部领导、保卫处处长担任。

职责:组织师生义务消防队、消防志愿者,并做好平时的学习教育、培训演练等具体工作;负责灭火器材工具的保管使用和管理;开展灭火救护工作。

4)后勤保障组

组长由校办、总务处领导担任。

职责:负责通信联络、车辆调配、道路畅通、电路控制、水源保障、医疗救护、物资供应等。

5)各单位(部门)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指挥机构

比照本预案机构设置原则及职责,结合各单位(部门)实际情况设定。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1.预防和预警信息

1.1信息报送原则

1)迅速:最先发现或接到火警报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学校保卫处报告,保卫处接报警后根据情况迅速向校指挥部领导和“119”火警指挥中心报告,指挥部领导小组根据情况向省教育厅和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不得拖延。

2)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真实、详细,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3)直报:发生1-3级火灾,可直接报省教育厅和当地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

4)续报:火灾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及时续报。

1.2信息报送机制

1.2.1报警

报警早、损失小。发生火灾时,在场人员应立即通过有线或无线电话向火警“119”和校值班室报警。安装有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和场所,应由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对收到的自动报警信息加以确认无误后报警。

1.2.2报警注意事项和报警内容:

1)沉着镇定,不要打错电话,以免延误时间。

2)讲清着火单位及部位的名称地址。如什么单位(部门)、靠近什么路口和明显标志。

3)讲清燃烧的物质类别、起火部位、火势大小、起火建筑构造及周边建筑通道情况,有无人员被困,以及报警人的姓名、单位和电话号码,以便随时联系。

4)报警后,应立即派人在路口迎候,协助引导和接应消防车进入火场灭火。

5)报警时,应立即组织在场人员立即扑救火灾和疏散人员、物资。

2.预防预警行动

2.1在指挥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各单位(部门)应相互支持,互相配合,细化措施,明确责任。

2.2加强本预案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完善具体措施。加强人员培训、演练,提高实战能力。做好预案要求的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储备和准备工作,确保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必要的经费。

3.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由学校宣传部门具体负责,统一对外发布。

四、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和响应程序

发生3级以上火灾,学校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同时报省教育厅和政府有关部门。

发生4级火灾,保卫处应立即请示指挥部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同时报教育厅。

发生5级火险,保卫处可立即启动本预案,报领导小组,并通报校内有关单位。

五、应急保障

学校建立和健全并落实火灾和火险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保持报警设备、设施完好可用,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保卫处和学校有关单位做好预案要求的物资储备工作,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设备完好可用。

保卫处和有关单位将消防经费列入学校预算,保证资金充足。

保卫处组建负责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的义务消防队,负责及时调整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演练,提高作战能力。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处置

1.火灾等级确认与划分:根据消防法和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火灾等级划分如下:

1.1特别重大火灾(1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别重大火灾: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直接财产损失预计达一百万元以上。

1.2重大火灾(2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直接财产损失预计达三十万元以上。

1.3较大火灾(3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较大火灾: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五人以上,死亡重伤五人以上,直接财产损失预计达十万以上。

1.4一般火灾(4级):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1.5火险(5级):没有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预计在五千元以下。

2.灭火和应急疏散处置措施

2.1接警

1)值班人员接警时,应注意问明报警的有关情况,并及时向指挥部领导小组人员、各组组长及火灾单位(部门)领导报告。

2)领导小组和各组人员、义务消防队员、火灾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必须闻警而动,立即赶赴火场,按照本预案的任务和要求,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履行职责、迅速开展扑救工作。

3)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保证通信联络畅通,并做好记录。

2.2抢救人员和疏散物资

2.2.1首先抢救人员

1)发生火灾时,如有人员被火围困,要立即组织力量抢救,应坚持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救人重于救火的原则。

2)火场寻人方法,主要有大声呼唤和深入内部寻找两种。进入火场救人,要选择最近、最安全的通道,如通道被堵塞可迅速破拆门窗或墙壁;遇有火场烟雾较浓、视线不清时,可以爬行前进,并采取呼喊、查看、细听、触摸等方法寻找被困人员。深入火场寻人,要注意在出入口通道、走廊、门窗边、床上床下、墙角、橱柜、桌下等容易掩蔽的地方寻找和发现人员。

3)救人时应注意安全,进入火场要带手电和绳子。火场烟雾弥漫,没有防毒面具,可用湿毛巾捂嘴,防止中毒。可用棉被、毯子浸水后盖在身上,防止灼伤。

4)火场救人方法,应根据火势对人的威胁程度和被救者的状态来确定。对神志清醒的人员,可指定通道,引导他们自行脱离险区;对在烟雾中迷失方向的人员,可指派专人护送出险区;对伤残人员或不能行走的老人、儿童,要把他们背、抱或抬出火场。当抢救的正常通道被隔断时,应利用安全绳、梯等将人救出。

5)人员疏散后应在指定地点集中清点,并查明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2.2.2其次疏散物资

火场疏散物资是减少火灾损失,控制火势,防止蔓延的有效方法。(1)首先要及时疏散受火灾威胁的易燃易爆物品及压缩气体钢瓶等,对不能移动的上述物品,要集中一部分水枪均匀地冷却其外壁,降低其温度。

2)其次要疏散重要文件、资料和贵重设备及物品等,并把疏散出来的物资集中存放到安全地点,指定专人看管,防止丢失,被窃或坏人乘机破坏。

3)物资疏散后应在指定地点集中清点,并查明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3.灭火

发生火灾时,灭火行动组应在公安消防部队赶到之前,迅速组织义务消防队、消防志愿者及在场的师生员工灭火。灭火前首先要采取诸如切断煤气、电路等紧急安全措施,避免继发性损害。

1)首先收集并配发火场及附近所有的消防灭火器材及设备,并开启到临战状态。要根据燃烧的物质类别准备正确型号的灭火器。

2)按照“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采取堵截包围、隔离火场的战术,先扼制住火势蔓延势头,为火场人员逃生、物资疏散创造有利条件。

3)待火势被控制,再采取诸如:内外夹攻、上下合击、重点突破、分片消灭等种类多样、机动灵活的灭火战术,把火势彻底消灭。

4.事故后处理

1)抢救伤病员,配合医疗部门和医疗机构妥善安置伤病员。

2)解决好师生等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做好受灾人员及其家属和其他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

3)封锁和保存火灾、火险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火险起因。

4)做好火灾、火险事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相关统计工作,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

1.本预案是学校发生火灾和火险事故时灭火和应急疏散处置的工作文件,各单位(部门)均应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部门)的分预案,并报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备案。

2.在火灾、火险应急处置工作中,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予以鼓励和表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预案启动实施由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决定,发生5级火险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先行启动再上报。

4.本预案由保卫处制定并负责解释,保卫处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校园巡逻车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巡逻车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巡逻车在校园安全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特作如下规定:

1 、巡逻车由校保卫处使用和管理。

2 、巡逻车只准用于外来宾客参观校园、校园安全巡逻、校园110 接处警、师生员工紧急求助服务工作以及上级主管领导批准的其他任务,巡逻车严禁挪作它用。

3 、严禁公车私用、不得接送无特殊情况的学生及保卫处个人代步用途,以及其他非本规定第二条款所列用途之外的用车行为,保证车辆时刻处于良好的工作备勤状态。

4 、巡逻车由校保卫处人员使用,严禁其他人员驾驶,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人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理;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由驾驶者全部承担。并追究将巡逻车交给他人驾驶的保卫处人员的责任。

5 、巡逻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校园交通管理规定,车速不得超过 20 公里/小时。上下班(课)时应避开人(车)流高峰,在校园内一般不得鸣笛,未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开出校园。

6 、保卫处应保持观光巡逻车良好的车况和清洁卫生,定期对巡逻车进行维护保养和清洁擦拭,在巡逻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而造成巡逻车损毁的,必须负责维修并使其恢复原状,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情况承担其责任。

7、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理,发生事故的,按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校园摩托车电瓶车等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为创建安全文明校园,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环境,确保学校正常秩序。根据教育部和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对校园内的摩托车、电瓶车等机动车辆的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摩托车、电瓶车(含助力车)等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必须严格遵守校园交通规定。

二、摩托车、电瓶车(含助力车)等机动车辆的管理

(一)出入管理

1摩托车、电瓶车(含助力车)车辆按指定的大门进出。

2、本校摩托车、电瓶车(含助力车)车辆,凭《学校保卫处登记办理的通行证》进出校门。

3、外来务工人员凭《学校保卫处登记办理的通行证》进出校门。

4、凡参加在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或活动的外单位车辆,由主办部门提前一天向保卫处申请,经同意后,通知门卫放行。

5、车辆载物出门时,一律凭物品出门证明放行,见附件一。

(二)行驶管理

1、摩托车、电瓶车(含助力车)进入校园,须减速慢行,禁止鸣号,禁止超车、飙车。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2、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车摩托车、严禁试刹车。

(三)停放管理

1、车辆须停放在车库和指定的停车场线内并按箭头指示方向的放,严禁在禁行区域和道路上乱停乱放。

2、车停上锁,安全防盗。

3、严禁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区域的通道上。

(四)处罚

1、对无牌摩托车、电瓶车混入校园的,查明情况后将其驱离校园。

2、对无证驾驶者,以危害校园安全论处。

3、对上述两情况,如有不服管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立即报请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校内物资出校门证明

 

                                             月   日   时  

申请人

(签名)

 

联系

方式

 

所属部门

(单位)

 

车辆

牌照

 

物资车辆出门时间

 

物资名称

 

规格

 

数量

 

 

主管部门

负责人

签字或

盖章

 

 

保卫处

负责人

签字或

盖章

 







 

 

 

 

连中医药高职校〔2020〕 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校园值班管理制度(2020年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系部: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校园值班管理制度(2020年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校园值班管理制度(2020年修订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202079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办公室   202079日印发

 


 

附件

 

江苏省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校园值班管理制度(2020年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园值班工作,完善值班制度,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运行,根据上级安全保卫工作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校园值班的组织架构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校园值班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校园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安全保卫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校长具体负责,做到值班工作“五落实”(值班人员、时间、地点、电话和制度落实)。

  长:校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副校长、纪委书记

秘书长:分管安全保卫工作副校长(兼)

  员:各部门、系部主要负责人

校园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处长担任。

校园值班工作旨在保证学校上下联络畅通,及时掌握校内外动态,提高办事效率,为学校安全稳定及持续发展服务。学校建立校领导值班制度,校领导轮流带班,值班校领导要坚守值班岗位,落实防范措施,加强突发事件处理,保持上下联系,及时掌握全面情况,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应采取应急措施,主动与一把手领导联系,并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保卫处每天应排出值班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遇有突发事件,各级领导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进行应急处理。

(二)人员配备

校园值班除物业公司配备的专职保安人员24小时昼夜值班外,还采取校教职员工轮流值班制度,确保工作日晚间、双休日、节假日均有校内人员值班。校内值班人员由校领导、中层干部及部分教职员工组成,正常工作日及双休日保证有4人以上24小时值班,并由一名中层干部负责,校领导带班;固定节假日至少安排2人白天值班,并有领导带班。保卫处负责编制和发布每学期及寒暑假校园值班表,确保每一名值班人员都明确自己的值班职责和值班时间,保卫处应在正常工作日的早晚在校园QQ及微信群内公开发布一次当天值班人员名单。

1.校内值班人员由保卫处从学校教职员工中选聘,遵循自愿参与、双向选择的原则,每学期选聘一次,保卫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值班,中层领导干部及班主任应积极参与。

2.学期中正常值班期间,每日校内值班人员由一名校领导带班,一名中层干部负责,以及两名教职员工组成值班小组。应至少安排备留一辆私家车,以方便夜间接送患病学生外出就诊。此外还须指定一人负责检查学生早操出操情况。

3.保持一支完备的校园值班备勤队伍。包含保卫处负责人、学生工作处及两系学生管理负责人、总务处负责人及水电维修人员、物业宿管项目经理及管理员、保安项目经理及保安班长等,以随时配合值班人员应对校园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

(三)工作程序

1.做好记录。对校园安全情况、接送学生就诊、应急事件处理和领导交办的事项等,要在《值班记录》上认真记录。记录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文字通顺,字迹清晰。

2.严格交接班。每天上午7:50-8:10为交接班时间,上下两班应到指定地点集中,由上一班负责人汇报相关情况;正常工作日期间,带班校领导、两班值班人员必须参加;每周一或遇到特殊情况,由保卫处通知保卫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两系学生管理副主任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交接班。

3.督促催办。学校质量控制及绩效考核办公室应加强对值班反馈的学校重大、紧急事项的办理情况的督查,承办部门要及时汇报办理结果,值班负责人员也应督促催办,并将了解的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二、校内值班人员的工作职责

1.遵守值班制度,坚守值班岗位,做好交接班,不擅自离岗,如有急事离开值班岗位,应由其他值班人员替班,并报带班校领导同意。

2.承办值班工作事项,必须按照工作程序,做到有报告、有登记、有落实、有反馈,特别是对领导交办的事项,要认真及时地办理,不折不扣地完成,件件落到实处。

3.工作要勤勤恳恳,埋头苦干,任劳任怨,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遇到突发事件,要发扬不怕疲劳、连续作战的精神。

4.处理重大突发事件,要反应灵敏,做到快速、高效、及时、准确。

5.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则,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值班工作中的机密事项。

三、校园值班的相关要求

1.正常工作日及双休日值班期间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工作时间为早上8时至次日早8时(白班及夜班一起);寒暑假、法定节假日期间为早8时至下午6时。值班地点为值班人员各自办公室,值班时间内应坚守岗位,严格履行值班巡查职责,详细记录值班工作情况,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做到校园安全值班与保安值班有机结合,在时间上不留空白,区域上不留盲点,全方位落实人防措施。

2.值班期间,中层干部应带领值班人员及保安人员定时或不定时对校园内各部位进行常规性巡查。检查并记录校内主要教学实验场所、学生宿舍周边、行政办公楼、财务室等重点部位防水火电事故、防盗窃情况以及在校学生安全情况,排查涉及师生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值班期间校内发生各类突发性事件(如失火、学生群体性事件、学生宿舍停水停电、外来人员滋扰等),值班人员应依据《校园突发性事件处置办法》及时介入处理,与值班备勤队伍联系寻求支援,妥善处置控制现场事态,同时向带班校领导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事后要做好事件说明和处置情况的记录。

4.加强重要庆典日、政治敏感时期及日常夜间的值班力量,增加巡逻检查次数,严防各类针对师生和学校的不法侵害事件发生。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应严格按照上级疫情防控的要求,加强对校园封闭式管理,控制校外人员进校,并安排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以应对突发情况。

5.夜间(21时以后)如遇学生突发疾病需送医院诊治,由学生班主任向当天值班中层干部提出申请,由值班中层干部指定配有私家车的值班人员出车接送学生至医院诊治,同时在值班情况记录簿上做好记录。

6.负责检查学生早操情况的值班员,应在早上6:30分到达学生早操集结地点,检查学生跑操的秩序情况,并在值班情况记录簿上作记录。

7.值班小组之间应做好交接班工作。交班人员应将值班中发生的带有持续性质的事件向接班人员说明,接班全体人员须在值班记录上签到。

8.当班值班人员及备勤人员需保持通信畅通,遇有紧急情况能确保相互联系和及时向带班领导及有关部门通报。

9.保卫处应组织对校园安全值班人员进行安全防范知识培训,使其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增长安全防范知识,提高应对和处置各类事件的能力。

10.值班人员应处理好校园安全值班与日常工作的关系,保障值班人员的自身健康和安全。

四、校园值班工作绩效核算及发放

1.保卫处负责值班人员的值班相关补贴的核算、造表和报批工作,每学期的开学时应将上学期及寒暑假期间值班补贴进行汇总核发。

2.校园值班绩效参照市里相关要求及其他学校的相关标准,确定学校校园值班补贴标准如下:工作日值班80/天,双休日120/天,法定节假日150/天,寒暑假100/天;接送学生20/次。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学校保卫处。


 

校园值班记录

                                                 天气:

带班

领导

 

值班及医务人员

(个人签名)

 

校园

安全

巡查

情况

处理

结果

已解决:

 

 

未解决:

应急

事件

处置

情况

结果

 

接送

学生

校外

就诊

记录

 

查操

情况

 

 

 

     

带班领导:               当班负责人:               接班负责人:

(签字)                     (签字)                    (签字)


假期校园值班记录

                                             天气:

带班

领导

 

值班员

(签名)

 

校园安

全情况

及检查

结果

 

值班中

发现的

其它问

题及处

理结果

 

假期内

校园出

入人员

情况

 

领导批示

 

备注

 

 

带班领导:               当班负责人:               接班负责人:

(签字)                     (签字)                    (签字)